中国证监会昨日连续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两个文件,从股权激励的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等方面,制定详细操作规则,堵塞监管漏洞,同时进一步体现从严审核的宗旨。中国证监会同时表示,今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则还将不断完善。
备忘录对激励对象的规定更为严格。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以确保其独立性。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此外,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则必须通过交易所网站详细其披露其职务。同时,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为防止授予价格过低,备忘录规定,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激励方案将由证监会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备忘录还强调,上市公司行权指标的设定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上市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