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了解到,报名参加《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稿)》听证会的市民依旧踊跃,但都集中在福州市区。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主任赵觉荣说,《实施办法(修订草稿)》的听证关系到全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希望全省各地的各界人士都能报名参加听证会。他表示,对于不在福州的报名者,省人大将在食宿方面会给予安排。报名电话:0591-7539779、7601937。
另外,为广泛征集消费者的意见,本报从今日起开通热线:0591-7809110、7806110,读者可拨打热线发表对《实施办法(修订草稿)》的意见和建议,本报将把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达省人大财经委,并在本报摘要刊发。《实施办法(修订草稿)》的全文读者可通过本报网站(http://www.dnkb.com.cn)阅览。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赵觉荣解读《实施办法(修订草稿)》上门推销的产品7日内可无条件退货
记者就读者关注的《实施办法(修订草稿)》有关问题,专访了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赵觉荣。
承诺视同合同
记:《实施办法(修订草稿)》规定,经营者的承诺将视同合同内容,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赵: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常常遇到经营者不履行承诺,说一套做一套。为此,《实施办法(修订草稿)》在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具体承诺的,其承诺视为合同内容。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所作出的一切承诺,都将视为在合同中的条款。今后在产生纠纷时,商家的这些承诺都将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规范“霸王合同”
记:为什么将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具体规范列为此次听证会的主要内容之一?
赵:《实施办法(修订草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15种不利消费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行为。
在日常消费中,经营者提出的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往往是单向的,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的,产生纠纷时,经营者往往以“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公司”作出有利于他们的解释,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希望在听证会中各界人士能提出好的建议。
推销货七日内可退
记:《实施办法(修订草稿)》规定,经营者上门推销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之日起7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的?
赵: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及互联网销售等是近几年逐渐兴起的消费方式。这些销售形式与现实中的购物不一样,消费者没有直接、直观地了解商品的情况,应当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自由,因此作出了这条规定,但商品保质期短于7天的除外。 鉴定费经营者垫付
记:《实施办法(修订草稿)》中关于“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的规定似乎很受消费者欢迎。
赵:在现实消费者中,因商品或服务质量出现问题而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现象时常出现。因此我们在第四十二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有关检验机构应当受理,并及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当然,这些还需在听证会进一步听取各界的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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